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怎么办?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开通证券账户后,马上就有电话推荐股票;购买的房屋交房后,询问装修的电话随即到来;孩子一到适学年龄,培训机构立马发来报班邀请……

骚扰推销电话、短信

连番轰炸,

背后的原因就是

公民个人信息

遭到严重泄露

近日,钟祥市检察院针对蔡某、蔡某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并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以来,蔡某、蔡某甲分别在湖北武汉、钟祥胡集等地成立工作室,招聘工作人员,通过QQ、微信等方式购买公民电话号码,然后安排工作人员使用手机、电脑和外包等方式给他人拨打获取的电话号码,从中筛选出股民电话号码,随后以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推荐股票和分析师为由添加股民为微信好友,再将股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期间蔡某非法获利33万余元,蔡某甲非法获利3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大数据时代,公民信息被非法获取泄漏,轻则垃圾短信、骚扰电话不断,私人生活安宁被打扰;重则可能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严重威胁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蔡某、蔡某甲为谋取高额利益,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并出售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悉,上述两案将于近期在钟祥市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来源:荆门广播电视台

编辑:刘哲

审核: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