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荆门市市场监管局、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发布“202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教育培训、家具定制、汽车维修、网络购物、农资打假、装修合同、直播带货、定金承诺、促销规则等多个消费领域,旨在以案例为警示,凝聚监管部门、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合力,不断提升消费维权效能,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助力荆门打造区域消费新高点新中心。
Part.01
培训机构停办拒退费 教育部门协调解民忧
荆门市教育局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一次性缴纳5400元培训费,在某书法培训机构为两个孙子报名书法培训课程。两个月后,该机构因经营问题停办,导致剩余59节课程无法完成。因联系不上负责人,陈女士向教育局投诉,要求退还剩余未使用部分费用。经调解,该机构退还剩余费用2451元,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退回预付款。本案中,培训机构因自身经营问题停办,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约定,理应退还剩余预付款。
【案例警示】
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和痛点,尤其在教育培训领域,因经营不善引发的“跑路”或停业现象,往往让家长的“钱袋子”受损。本案既是对不法经营者的警示,也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面对大额预付费时,要谨慎选择、保留凭证,遭遇侵权时及时投诉维权。
Part.02
“零元购”退款被拒 法院调解获赔偿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詹女士参加掇刀某店“零元购”活动,定制家具并支付全款23000余元。依据活动规则,詹女士作为参加活动的第36名可获退80%款项,但多次要求退款无果,于2025年1月起诉。商家辩称参与人数不足、退款条件未成就,无需退款,后经法官调解,商家退还16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等义务。本案中,商家无法提供活动台账佐证“参与人数不足”,也未履行活动进度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退款义务。
【案例警示】
“零元购”促销不能变成“空头支票”。本案明确了经营者对促销活动规则的举证责任,重申了诚信经营是商家的立身之本。警示经营者促销活动应当真实透明,兑现承诺;消费者参与此类活动要保留证据,避免权益受损。
Part.03
报价单项目不实 部门调解化争议
荆门市交通运输局
【案情简介】
某消费者在某4S店维修发动机,该店检查后报价3000元。交车时,消费者发现报价单中列有轴承更换项目,但实际并未更换,遂投诉,要求核实并赔偿。经调查,轴承确未更换,报价单为维修人员与前台沟通失误所致。经调解,4S店同意免除维修人工费800元,扣除未更换配件费用,对维修材料费给予9折优惠,并承诺提供后续质保。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权利。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如实开具维修清单。本案中,经营者因内部管理失误致收费不实,应承担纠正与补偿责任。
【案例警示】
维修清单不实,看似内部失误,实则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本案警示经营者应当如实开具清单,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提示消费者对未实际发生的项目有权拒付,共同维护修车市场的诚信秩序。
Part.04
网购买到仿冒商品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李先生网购荆门某店铺销售的投影仪,购入价2358元,网页描述该投影仪为某知名品牌,收货后发现是仿冒品,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一赔三。经审理,该投影仪包装无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标注的生产厂家不存在,确属仿冒,商家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支持李先生全部诉求。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标识必须真实。本案投影仪虚构厂名,违反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家销售仿冒品,构成欺诈,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案例警示】
网购投影仪买到仿冒品,法院判决“退一赔三”,彰显了惩罚性赔偿对消费欺诈的震慑力。本案警示网络商家,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将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
Part.05
生产经营假种子 商家被依法严惩
荆门市农业农村局
【案情简介】
荆门市农业农村局接举报称掇刀区某店有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经查,店主刘某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上年未售完的水稻种子包装成“两优0367”品种进行销售。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种子880.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3782元、罚款4612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本案中,当事人行为既构成无证经营,又构成售卖假种子,应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种子是农业“芯片”,假种子坑农害农。本案警示经营者,必须持证守法,以次充好必将严惩。提示消费者购种要到正规门店、索要票据,共同守护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Part.06
“风水”店售假烟 当事人获刑
荆门市烟草专卖局
【案情简介】
钟祥市烟草专卖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市场上出现大量假冒伪劣卷烟,便联合钟祥市公安局立即对该线索进行调查。经查,范某某开设“风水”店,以看风水、算命为生,同时利用其客户资源发展卷烟销售下线,暗中销售假冒伪劣卷烟1800余条,涉案金额54万余元。范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范某某销售假烟,涉案金额54万余元,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以“风水店”作掩护售假烟,终难逃法网。本案中,烟草专卖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从市场巡查到刑事追责无缝衔接,当事人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7年。彰显了多部门打击涉烟犯罪的强大合力,警示任何形式的售假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切实维护了国家烟草专卖秩序和消费者健康权益。
Part.07
装修公司“狸猫换太子” 调解助力维权
荆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荆门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总价134000元,约定柜门使用指定品牌。陈先生支付94300元后,发现装修公司擅自更换柜门品牌,索赔无果后投诉。经调查,装修公司违约属实。经调解,该公司将柜门更换为合同约定品牌,并给予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装修公司擅自更换指定品牌材料,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拆除重作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警示】
装修公司擅自更换指定品牌柜门,属典型违约。本案警示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终将担责。也展示了多元调解机制在解决消费纠纷中的便捷优势,为类似家装维权提供了范本。
Part.08
承诺无理由退定金 商家应守信
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
【案情简介】
贺先生向某汽车销售公司交纳购车定金5000元,销售人员承诺“不喜欢可退”。次日,贺先生因计划有变提出退定,商家以已签订购车协议为由拒绝。经调查,该公司确实承诺线下购车七日无理由退定金,应信守承诺全额退款。经调解,商家全额退还贺先生5000元定金,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自愿参与“线下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活动,并在店堂公示承诺内容,该承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以合同已成立为由拒绝退定,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属于不诚信经营,应当履行承诺退款。
【案例警示】
商家自愿承诺“无理由退定金”,就必须信守到底。本案警示商家,任何承诺都应是“真金白银”,一旦失信,损害的不仅是单个消费者的权益,更是自身品牌的口碑。
Part.09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直播商家须担责
荆门市京山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某商家在抖音直播间销售蜂蜜,承诺“支持正装试吃”。江先生购买了320元蜂蜜,收货试吃后口感不符预期,申请退货退款,被商家以“试吃过多”为由拒绝,遂投诉。经查,商家在直播间确实作出承诺,其拒绝退货与承诺不符,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进行普法教育,责令其停止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经调解,商家全额退款32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有关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构成虚假广告。本案中,商家在直播间承诺“支持正装试吃”属商业广告,事后以“试吃过多”为由拒绝履行,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
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正装试吃”的承诺必须兑现。本案为直播从业者敲响警钟——流量变销量,靠的是诚信而非话术。提示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理性看待商家承诺,注意截屏保存直播录像、聊天记录等交易凭证,遇到虚假宣传或承诺不兑现的情况,要及时依法维权。
Part.010
“过期”红包引争议 调解明责促规范
荆门市掇刀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董先生为某超市金卡会员,每周二购物可享10%返现红包,某周二在消费160元后一直未收到返现红包。商家称红包有效期为消费结账时至次日3点,董先生返现红包已过有效期,拒绝再发放。经查,董先生所述情况属实,但商家未对红包有效期这一限制条件履行显著告知义务。经调解,商家以等值礼品补偿消费者,双方和解,商家表示将对促销活动中的限制性条款进行明显标注并主动告知消费者。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六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格式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本案中,商家虽在会员协议中载明返现红包使用规则,但未对该限制性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导致董先生在不知情时丧失使用红包资格,不得以“已过期”为由拒绝履约。
【案例警示】
促销规则不能藏在“角落”里。本案警示商家,玩“文字游戏”只会透支消费者信任,诚信经营、透明促销才是长远之道。